西安邮电大学工程材料(设备)认质认价工作实施办法
2019-03-07 10:47  

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中涉及工程材料(设备)的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范,结合我校实际,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,特制定以下办法:  

一、认质认价范围  

施工合同约定的,由施工方采购的材料、设备、构配件、除地方材料(砖、瓦、砂、石、灰)以外的各种工程所用材料、设备及构配件等,包括建筑装饰装修材料、防水材料、轻质隔墙;安装用各种主、辅材。如:门窗、外墙砖、地砖、管材、阀门、管道配件、卫生洁具、保温材料、安装设备、电线电缆、灯具、开关、插座等及其他半成品、构配件等。  

同时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依据标准进行认质认价。  

二、认质认价原则和依据  

(一)凡合同中规定要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(设备)。  

(二)合同已约定清晰价格的材料(设备)只认质,不再认价,具体如下:  

1.合同中有约定的品牌、价格的材料(设备),根据约定品牌、质量标准予以认质,不再重新认价,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。  

2.合同中有约定价格的材料(设备),在价格不变的原则下,选择与之相应的多个品牌,经调研认质后确定最终品牌、规格。  

3.合同中约定的品牌、价格为暂定价的材料(设备),按照实际使用要求,经市场调研后确定最终的品牌、价格,同时作为工程决算依据。  

4.因甲方设计变更、修改的,使材料(设备)引起质量和价格的变化时,需经市场调研后,按照相应标准最终确定材料(设备)的品牌、规格及价格,同时作为工程决算依据。  

三、工作程序  

(一)由施工方采购的材料,首先由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选择若干样品随同技术、经济资料上报监理,监理按照甲乙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后,报基建处质检科,样品一般不少于3种。  

(二)经初选的产品报基建处质检科,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认质认价程序:  

1.只认质不认价:基建处质检科根据合同约定,对上报材料(设备)样品或资料进行符合性验收检查,如涉及特殊使用功能或较为复杂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材料(设备)可以由基建处牵头召集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调研了解,最终予以确定。  

2.既认质又认价:基建处召集学校审计处、财务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用户单位组成认质认价小组,针对上报材料进行市场调研,按照设计使用要求确定材料(设备)选用标准、规格、品牌、价格区间,经相关会议谈判并报经学校同意后确定最终价格。  

3.材料(设备)进场后需由基建处质检科、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,必要时需进行抽样送检,以判定产品质量真伪优劣,确认后方可投入施工。  

4.抽检合格的产品由施工单位填表上报,经批复后方可予以实施。  

5.如经认质认价程序认为施工单位上报材料(设备)不符合要求的,施工单位必须另选产品,重新上报。  

6.认质认价须制定专用审批表格,壹式肆份,分别由基建处、审计处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各执壹份作为材料进场验收及竣工审计决算依据。  

7.确定的材料样品需要封样的,封样样品需经基建处质检科或认质认价小组签字认可,标号封存,保存至正式材料进场,以便对照样品进行进场验收检查。  

四、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,于下发之日起实施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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